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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江西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充分發揮教職工在建設黨和人民滿意學校中的主力軍作用,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和在學校理事會、行政的關心支持下,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代表和工會組織在審議重大決策、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其作用。
第四條?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作貢獻。
第五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等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相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
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教代會按選區建立教代會代表團(組),推薦選舉正副團(組)長。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產生由學校工會提出選舉方案,報同級黨組織審定。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額的分配、產生辦法等。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名額應根據教職工人數一定比例確定,教職工在 80 以上至 200 人的學校,其代表比例應按教職工人數的 30%—38%確定,人數在 30—60 人之間;教職工在 200人以上至 1000 人的,代表比例應按教職工人數的 10%—30%確定,但不少于 60 人;教職工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比例按教職工人數的 10%及以上確定,但不多于 400 人。具體人數可在本單位教代會實施細則中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代表、女教師代表、少數民族代表和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三條 按照教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各選區召開會議,依據分配的名額和條件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各選區到會人數應有本選區 2/3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被選代表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應作為代表候選人,可推薦到有關選區選舉。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向教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規定:
(一)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學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二)教職工代表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即行終止;
(三)教職工代表不履行職責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校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后,由原選舉單位進行重新選舉;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職工代表出現缺額,需增選、補選教職工代表的,其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六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學校黨組織研究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受聘參加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工作。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分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規則
第十九條?教職工 80 人及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
表大會制度;不足 80 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
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代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持教代會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 1/3 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須有 2/3 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結果,須經教職工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在教職工代表中推選產生,
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大會秘書長,一般由當選為主席團成員的工會主席擔任。
第二十七條?教代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
委員會(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
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其工作職責:
(一)對教代會有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
(二)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
(三)收集整理教職工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代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五章 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和國家、立法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代會基本知識,民主管理理論及參政議政實務等。
培訓形式主要包括:理論研討、經驗交流、專題講座等。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召開的籌備工作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進行,學校工會負責大會具體籌備工作。學校召開教代會可以成立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專門工作機構,如:秘書組、宣傳組、會務組、提案工作組、代表資格審查組。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或分管工會領導、工會和團委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黨政主要領導或分管工會領導任組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
第三十三條?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教代會籌備工作主要有:
(一)換屆時,制定會議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產生條件、名額分配、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提出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和選舉辦法、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二)征集大會提案,并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三)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針對改革、發展、管理、分配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提出大會中心議題,報學校黨組織審定;
(四)將須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文件在會前 7 天印發給代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并報學校黨組織審定;
(五)安排民主評議干部時,參與制定民主評議干部方案;
(六)擬定大會日程和各項議程;
(七)做好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
(八)學校工會于會后一周內將召開教代會的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三十五條?教代會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為:
(一)向大會報告本屆(次)教代會的籌備情況;
(二)通過大會主席團組成名單;
(三)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換屆時);
(四)如有增補、替補代表事項時,作關于代表增補、替補情況的說明;
(五)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
(六)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為:
(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
(二)組織代表審議各項報告;
(三)確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
(四)審議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項;
(五)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人選;
(六)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教代會與工會代表大會合并召開的,可根據議題分段進行。
第七章 教代會提案
第三十八條?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就學校改革發展、內部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工資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提案的征集。應在教代會召開前 30 日,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發出征集大會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代會代表,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職工代表提出,并由兩名以上教職工代表附議,也可由代表團(組)提出。
第四十條?教代會提案的審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收到教代會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行政職權范圍內能處理的問題;
(三)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須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提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應提交學校黨組織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實施;
(五)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向教代會作上一次會議代表提案審查和落實情況及本次會議代表提案征集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一條?教代會提案的辦理與落實:
(一)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應按提案內容分類后送交主管校領導;
(二)主管校領導審閱后,逐件落實到承辦部門;
(三)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及時做出合理解釋。
第四十二條 教代會提案落實的檢查與反饋: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要對提案落實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辦理認可意見。
第八章 教代會決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凡屬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須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四十四條 決議、決定的內容一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第四十五條?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須經過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二)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討論,征求意見:
(三)大會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四)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進行表決;
(五)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第四十六條?決議、決定的實施:
(一)學校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和落實教代會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是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者。檢查可采取定期檢查、專題檢查、臨時抽查的形式進行。每次檢查后,應對決議、決定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主管校長做出專門匯報并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在下次的教代會上進行報告。
第四十七條?決議、決定的修訂。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由校長或承辦部門向教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二)由學校工會召集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
(三)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有 1/3 以上代表提議的,應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第九章 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程序:
(一)經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工會或 1/3 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二)由學校工會負責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參加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九條?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學校工會應為教代會代表發揮作用積極創造條件。如建立代表視察、質詢制度、督察制度、聽證制度,教代會新聞發布會制度和學校領導接待日制度等。
第五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管理。建黨、存檔范圍:
(一)有關教代會的召開文件、批復、教職工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員名單;
(二)教代會有關報告、講話、方案、決議、決定、總結及音像資料等;
(三)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
(四)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組)重要活動記錄等;
(五)校務公開工作的有關資料。檔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專人負責。學校教代會檔案資料由學校工會保存,二級學院(系、分院)和附屬單位教(職)代會檔案資料由本院(系)和附屬單位工會保存并建議健全接收、查閱、移交等制度。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學校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如有與上級文件精神不一致時,有關條文應停止執行,并按規定程序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