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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職業學院
學生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2022年8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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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的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第三條?下列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四條?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五條?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六條?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攻讀更高層次學歷后二次入伍,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歷教育階段資助。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七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附7-1,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并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校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加蓋縣級征兵辦公章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班級輔導員處或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學生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報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學費補償或者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法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八條?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復學證明(退役復學學生)、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九條?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條?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學校將取消其受助資格。
第十一條?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學校就讀,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在收回資金后,及時上報上繳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助認定,由學校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