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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2017年8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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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7]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2005]教學5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共青科技職業學院章程》及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共青科技職業學院的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立志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的學生管理,是指對學生入學到畢業期間在校的管理,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對本校學生學習、工作、生活、行為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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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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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我校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相關證件,在規定的期限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在規定報到時間前向學校招生辦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學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不能按期報到的,可在該自然災害消除后10日內到校報到,并向學校招生辦說明理由,經核實后辦理入學手續。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學校招生辦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核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新生應征入伍者。因參軍入伍且被錄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長《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原件兩份、新生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一份、新生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一份至學校。經招生辦審核學生資格,對合格者,教務處依據規定給予學生辦理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學生退役后2年內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招生辦審核學生入學資格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而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二)新生在健康復查中,對患有疾病或身心狀況不事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需在家修養,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招生辦審核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而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招生辦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學生應當先交齊學費和住宿費,憑交款收據報到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事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因交不齊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可以通過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因交不齊學費和住宿費,本人申請,二級學院審核,經教務處研究同意并報請學校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給予注冊或者暫緩注冊。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登記成績以教師所交成績單為依據。
第十三條??對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課程考核。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1/3的或缺交課程作業超過1/3者,視為平時成績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作業后參加下學期初補考。
第十四條??成績考核分為下列幾種:
(一)日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考核(含課堂測驗及作業);
(二)期末考試:公共必修課的考試課程,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考試,其余課程由各二級學院組織考試或考查。
第十五條??各門課程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按平時成績(日常考查成績)占學期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學期成績的60%計算,統分填入記分冊并上傳學校教務系統成績管理模塊中。若二級學院根據本學院具體情況調整某些課程成績核算的比例,應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
第十六條??“大學英語”課程一、二各學期考試未通過者需按照學校規定參加補考。但學生持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成績可以替代學校的大學英語課程成績。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文件中規定的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試卷實行A、B卷制,教師在考前須同時出齊兩份難易程度、題量大小和題型相同的A、B試卷,經教研室主任、二級學院教學副院長審核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隨機抽取一份用于期末考試,另一份封存備用。積極推行各門課程的考教分離,逐步建立試題庫。
第十八條??學生每學期不及格課程須補考。補考學生憑身份證和學生證參加補考。補考時間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初3周內進行,應屆畢業生最后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課程的補考,在學期結束前進行。補考成績記錄標有補考字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補考:
(一)期末考試作弊者;
(二)無故缺考者。
第十九條??對規定不得參加補考的學生須寫出檢查,提出重考申請,經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安排在畢業前考試。對正常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準予再補考一次,安排在學生畢業前進行。
第二十條??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事先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緩考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醫院證明),經二級學院同意并上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考試一起進行。緩考不及格則參加畢業前補考。未經批準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計,并注明“缺考”字樣,且要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二十一條??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開設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教務處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習成績(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相應的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標注補考、重修字樣。
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對違紀者要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凡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樣,并視情節分別予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教務處認可,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二級學院及時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按照相關規定約束教育有失信行為的學生;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術稱號、榮譽將予以取消。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根據學校目前的專業狀況及辦學條件,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對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經本人申請,并同時得到轉出和轉入二級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有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四)學生留級后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五)因原專業錄取人數太少無法開班,學生須轉入相近專業者;
?(六)休學創業或者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可申請轉入與創業或者服役有關的專業學習。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專科二年級及以上者;
(二)降級試讀者;
(三)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者;
(四)尚在休學期間者;
(五) 五年一貫制高職各專業學生;
(六) 經批準轉入新專業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七) 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九條??辦理程序
(一)符合條件且有意轉專業的學生,須征得家長同意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轉入二級學院同意后,報學工處、教務處、主管校領導審批同意,最終將審批表交教務處學籍科辦理轉專業手續并存檔管理。
(二)學生需轉入專業的二級學院應按專業要求對轉入的學生進行必要的知識或技能測試,不能通過測試的學生不能轉入該專業。
(三)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后的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學期中途不再辦理轉專業手續。
(四)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五)學生轉專業后,其在原專業的課程成績與轉入的二級學院教學計劃相符的,經轉入的二級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
(六)全校轉專業人數控制在9%的比例內,其中8%為各二級學院控制專業轉出比例,1%由學校統一協調。
第三十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院完成學業。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的同學歷層次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生源地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貫制等);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學,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后,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如下:
(一)學生轉學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由轉出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擬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
(二)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做好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可轉入;
(三)學校公開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包括學生姓名、轉出及擬轉入學校和專業的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學生留存外,同時報轉出和擬轉入學校,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確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屬下列之一者,可申請休學:
(一)因傷和疾病經二甲或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或缺課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暫時中斷學業的。
(四)學生創業者需暫時中斷學業的。
(五)二級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須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寫出意見,并經二級學院書記、院長簽字同意后,報教務處、主管副校長審批。同時學生需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第三十四條??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持續休學,如因創業休學者可延長保留學籍4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五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論在軍隊工作時間多長,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過2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則不再保留學籍。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休學手續后,應當離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各類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休學期間不需要返回學校上課考試。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三好學生的評選、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學期開學前兩周內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由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其行為應符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符合要求者才能復學。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情節嚴重者,予以退學。
(四)為確保學生能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學業,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當降級無后續專業時,可申請選擇相近專業就讀。
第五節 ??學習年限、學籍預警和退學
第三十八條??學習年限
學校各專業的培養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學制年限制定。三年制學生學制一般為3年,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最長不超過7年(含休學和保留入學時間)。超過學習年限者,不予注冊。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未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者,如尚未受退學處理,可向學校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由學生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經所在二級學院主管教學領導簽字后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報學校主管副校長批準。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手續在規定學制屆滿當年的4月份集中辦理。
第三十九條??學籍預警
學校實行學籍預警制度。學籍預警是指在學籍管理工作中,針對學生在學習中出現的不良情況,及時提示、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通過二級學院與學生及家長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一種信息溝通和危機預警制度。
第四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學籍預警:
?(一)學生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6門低于9門者(不含選修課)。
?(二)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3門者(不含選修課)。
具體程序如下:
?(一)各二級學院在每學期開學補考成績錄入后一周內對所屬二級學院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統計,并向教務處報送本二級學院應予以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
?(二)教務處在收到預警學生名單后進行復查,復查結束后一周內發文下達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并在網上公布,同時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將《學籍預警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
(三)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應主動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查找原因,針對不同情況的學生制定相應的措施。
(四)學生應對本人受到學籍預警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寫出書面材料報所屬二級學院備案。
第四十一條??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8門及以上的或不及格課程達15門及以上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長休學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應休學而拒不休學的。
7.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8.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的,根據41號令第五十五條規定,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四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校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還。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有1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讀期間因受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未滿等原因而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不予畢業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一)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參加由學校組織的相關清考(清考一般在結業當年的12月份或者次年6月份進行)。相關課程考試合格,經學校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
(二)因實習不及格,如結業后從事與實習內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結業后的1年內由工作單位開具鑒定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公章),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審查、考核合格,經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三)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能畢業的,待留校察看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結業之日起1年內),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學院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四)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的填寫,按實際換發證書日期確定。
第四十九條??對學滿1學年以上而未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中途退學(被開除學籍者除外)者,學校可以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書。已辦理肄業證書的學生不得申請回校補修、重修、重考。
第五十條??學歷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十一條??畢(結)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不再補辦相應的學歷證書。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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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二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印制、頒發學歷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嚴格審查。
第五十三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頒發的學歷證書的相關信息可網上查詢。
第五十四條 ?對完成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學校不給予發放學歷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江西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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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六條??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八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學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下水游泳、抓魚,在校期間不得使用摩托車(含電動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條??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團體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報學校學生工作處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六十二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文化、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三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按國家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學校有權依法勸阻或制止未經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第六十四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提高識別美丑的能力。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五條??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嚴禁男女互竄,男女混居。未經學校同意,學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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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六條??對德、智、體、美等方面發展突出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
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品或獎學金等。
第六十七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學生的申訴權保障原則。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處分分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解除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可以開除學籍。
第六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由于學生本人、監護人或代理人無法到場或聯系不上的,可由系部根據違紀事實上報學校,申請處理。
第七十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內容。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一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二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三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開除學籍處分決定做出后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給予辦理,其善后問題,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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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四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校長、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接待學生申訴受理事宜,辦公室設在學工處。學校應當完善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七十五條??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七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江西省教育廳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七十八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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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原有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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