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人:admin
- 時間:2017-08-03
- 點擊:3633
- 來源:
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2017年8月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校內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在籍學生。
第四條 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處,辦公室是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辦事機構。教務處是學生因不參加教學活動、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被取消入學資格、作退學處理而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學工處是學生因受其它紀律處分而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申委會通過書面審查、聽證等方式處理學生申訴事項。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分管校領導、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團委等職能部門和院系的相關負責人、法律顧問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由涉及學生所在院系專業教師擔任,成員人數為單數。
?
第八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下列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含當日,以下同),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紀律處分;
(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
第九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申訴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五)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申請書的日期,以辦公室接到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申訴申請書文本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申訴期限的;
(二)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
(三)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
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書面駁回其申請,并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十二條??申訴人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復查結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請。
第十三條 ?辦公室在收到學生的申訴申請書后,要求對申訴人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向申訴委員會提供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檔案。
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書面復查結論如下:
(一)同意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認定不清、發現新的重要證據、處理依據錯誤或者在處理程序上有錯誤,可能對原處理決定有實質性影響的,向原處理機構作出重新研究決定的建議,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五條 ?復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論書送達申訴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證上簽收。
如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如實在送交回證上寫明。
如申訴人拒絕簽字,則由學校工作人員在送交回證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如申訴人離校,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方式送達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即視為送達。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十七條 ?對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結論有異議的,申訴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接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復查結論書應當抄送原處理機構,并以適當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圍不得超過原處理決定的公布范圍。
?
第四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
第十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會議以不公開形式舉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要求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
如果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機構或者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公正處理的影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經歷,應在委員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學生或者原處理機構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
(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者該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在沒有接到申請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決定回避。
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決定均需贊同票數超過投票人數 的半數。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員所投贊同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時,主任才投下決定性的一票。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者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和其他會議決定由主任簽字后生效。
?
第五章 ?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舉行聽證。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聽證會主持人由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二十六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相對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八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九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一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二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交申委會。
第三十三條 ?在申訴期間,學校對申訴人的處理決定繼續有效,不停止執行。
?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同一事件的申訴只限一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原有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