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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職業(yè)學院教職工爭議調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和諧發(fā)展、依法、依規(guī)、公正處理勞動人事關系,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調解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共青科技職業(yè)學院與教職工之間發(fā)生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一)因學校開除、除名、辭退教職工和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執(zhí)行學校有關考評、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錄用、流動、待聘等發(fā)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本細則處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第三條 學校用人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與教職工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第四條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自愿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二)合法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進行調解;
(三)平等的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政策問題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教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選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六條 勞動、人事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不愿意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共青科技職業(yè)學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校內勞動、人事爭議的組織。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有關法律,參照《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處理條例》和《共青城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制定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依法調解學校與教職工發(fā)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制作調解書。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在學校教代會執(zhí)委會和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共青城市教育系統(tǒng)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和共青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yǎng),以及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求真務實的工作能力,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即教職工代表、學校代表、學校工會代表。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學校工會委員擔任,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負責接待、登記、記錄調解、調解書的制作、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應支持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在辦公地點和物質上予以保障,其經費由學校承擔。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十四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則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委員會成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做好筆錄,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或蓋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調解委員會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規(guī)章、合同或協(xié)議公正調解。
(三)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并監(jiān)督雙方當事人執(zhí)行。協(xié)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該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四)調解不成的,應制作調解終止意見書,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或蓋章,告知當事人,可以在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天內向共青城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為當事人親屬或與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調解的,當事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及時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雙方應遵守調解紀律,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應維護調解秩序。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委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