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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術規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凈化學術環
境,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營造優良向上的學術氛圍,
鼓勵科技創新,增強我校在學術界的競爭力和影響力,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 共青科技職業技術學院所有教職工以及以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者。
第二章 ?學術規范
第三條 ?基本學術規范
(一)全院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全院教職工應依法保護學院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三)全院教職工應保持求真務實、自信自強的工作作風。
(四)凡年度考核中,因師德師風問題受到通報處分的,不能申報各級各類課題,不能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課題研究。
第四條 ?科學研究規范
(一)進行學術研究,應全面了解相關學術領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進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尊重其知識產權。在學術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須注明出處;參照他人成果, 或受別人成果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 也應做出說明并列出參考文獻;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被引用部分不能作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不得引用未親自閱讀過的文獻。
(二)在學術研究工作中堅持嚴謹求實、一絲不茍的科學態度,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數據或其他資料,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三)承擔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要研究人員,應遵守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定,按期開展項目研究,接受中期檢查、.上報階段性研究進展、按時驗收(結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驗收(結題)者,應按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定,及時提供書面說明,申請延緩結題。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剽竊、抄襲、侵吞他人的學術成果;不得偽造、篡改、炒作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
(二)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應按照對科研成果貢獻大小的排序;不得將無關人員列為成果完成人。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合作成果應按在學術成果產生過程中所做貢獻大小的原則確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不得將內容無實質差別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布,反對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項成果重復申報多項同級獎項。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五)凡接受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注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六)教職工在崗、學生在校期間所取得的成果知識產權屬于學校。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審制、回避制、民主表決制和結果公示制。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評價、介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掌握國內外相關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措辭嚴謹、準確,慎用“國內領先”、“國際領先”、“首創”、“首次”、“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評價者應遵循客觀準確的原則,對其評價意見負責,承擔相應責任。不準因與被評者關系親疏,拔高、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績;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損害學院和他人利益。
(五)評價者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準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討論過程評審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
第七條 ?學術批評規范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討論,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交流。
(二)學術批評應該圍繞學術進行,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三)在成果的創作及評論中,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它權利,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和誹謗。
第八條 ?學術引文規范
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為準。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注明出處并列出參考文獻。
第九條 ?發表論文、出版論著規范
(一)論文、著作等成果發表或出版時,應按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并標注作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與自己無關的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也不得在自己的成果里署上毫無貢獻人的名字。
(二)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作性質,即準確界定“著”、“編著"、“主編”、“參編”、“譯”、“校”、“注”、“資料匯編”等不同的創作類型。
(三)匯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應征得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同意,并取得相關授權。
(四)學術論文、論著文本應規范使用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等,避免病句、錯別字、標點符號.外文拼寫錯誤等。
(五)公開發表成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應保密的學術內容。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 是指嚴重違反學術道德、應受學術道德譴責并受相應處分的行為。主要包括抄襲行為,剽竊行為,偽造行為,不當署名行為,一稿多投行為,泄密行為和包庇行為等。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術不端 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四章 ?學術責任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對違反學術規范的學術不端 行為情況進行調查,并得出明確結論,對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
為的相關責任人,移交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在考核評估、人事錄用、職稱晉升和項目審批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規范的情況。對嚴重違
反學術規范行為者,向有關部門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取消其相應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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