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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的名稱是共青科技職業學院。
第二條 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職業院校,其法人屬性為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是為黨育人、為國育才。
第四條 學校的發展定位是堅持創新發展,強化“航運”特色,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條?學校的辦學層次為三年制普通大專。辦學類型為職業教育;辦學規模為在校生12000人;辦學形式為全日制。
第六條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教育廳;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
第七條 學校的住所是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辦學地址是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號和共青城市科技一大道以東、高新八路以北,郵政編碼:332020。
????第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南昌航天科技集團。舉辦者不從學校獲得任何辦學收益。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制定和修改學校章程,推選理事會成員;
(二)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核撥學校教育經費,并實行監督管理;
(三)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舉辦者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維護學校權益;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辦學經費,不斷增加辦學投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變更時,由舉辦者提出,在學校自行組織財務清算后,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舉辦者變更時應當簽訂變更協議,新舊舉辦者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變更后的舉辦者不得從學校獲得任何辦學收益。
第十二條?學校開辦資金:16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南昌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11400萬元(2016年12月21日出資1400萬元、2018年6月6日出資10000萬元),出資占比71.25%;邱敏蓉個人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4600萬元(2012年7月16日出資600萬元、2017年5月24日出資1870萬元、2017年9月14日出資2130萬元),出資占比28.75%。
第十三條 學校的業務范圍:
(一)大專層次學歷教育;
(二)職業教育;
(三)國家職業技術資格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或9人。理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推舉產生)、社會熱心人士等人員組成,由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舉辦者變更;
(六)聘任或者解聘學校校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學校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3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確實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舉辦者變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學校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學校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法律賦予校長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在學校黨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學校理事、校長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進行監督;
(三)當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校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條?建立中國共產黨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九江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政治核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人民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
第三十二條?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書記兼任政府督導專員。
第三十三條?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三十五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確保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六條?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三十七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三十八條 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及紀檢部門、教師工作部、學工部,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建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首期開辦資金投入;
(二)舉辦者后續注資;
(三)依法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雜費;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存款利息、理財收入;
(七)校產經營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四十一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學校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六條 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置二級學院。二級學院為學校的二級機構,由學校校務委員會決定設立、合并或撤銷,依據學校的授權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十七條 二級學院院長由校長提名,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為4年。如果院長無法履行職責或其工作目標與學校方向嚴重不符,校長有權依據聘任協議提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提前解聘院長。
第四十八條 各二級學院領導機構的基本職責是:
(一)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據學校的總體規劃,提出本學院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三)制定本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和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經費使用及教學改革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本學院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經費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對本學院教職工進行業績考核,組織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推薦工作;
(六)對本學院教職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議;
(七)組織本學院的學術活動及對外的學術交流;
(八)執行理事會決定和校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二級學院院長在學校規定的管理人員崗位數量內設置學院管理服務部門、聘任管理人員,報學校備案。
第八章 ?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具有明確崗位職責且簽訂合同的人員,主要包括教師、學校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等工作人員等。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學校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校的教師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完成相應的教育教學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十二條?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學校對教師及教育工作者在校內實行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校內評定的職務聘任后在校內享受同級職務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教師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完成相應的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我國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開展教學、科研活動;
(二)指導學生的學習和其他活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三)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教職工代表參與學校的管理工作;
(四)對學校教學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并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六)參加進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辯和申訴。
第五十五條?學校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加強政治理論學習,遵守憲法、法律和教育部頒發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完成教學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履行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規定的職責;
(三)堅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關心、尊重、愛護學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六)廉潔自律,嚴于律己,制止侵害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遵守學術規范,正確使用普通話和規范的文字。
第五十六條 學校其他職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
(二)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樹立為師生和教學科研服務的觀念,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工作認真負責,廉潔自律,克己奉公,不謀私利,發揚團隊精神,支持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工作;
(五)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接受學校的考核。
第九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學校社會聲譽。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和資助;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對學校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
第五十九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大學生守則;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
(五)努力學習,完成學業,積極參加文體活動;
(六)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等各項費用;
(七)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的學生,履行相應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學習和使用普通話及規范的文字。
第六十條 學生可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和開展社團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鼓勵和支持學生創新創業,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條??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在學校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有關章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六十三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學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學校制定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學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章 ?學術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由不低于15人的單數組成,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的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術機構設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咨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定;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境外合作辦學和其他對外合作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六十六條?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和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者調整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訂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本章程生效后,學校其他規定、辦法或條例等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修訂本章程: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辦學性質、管理體制、辦學狀況等發生變化;
(三)理事會會議決定修改章程;
(四)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
(五)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章程修訂時,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應征求教職工意見。
第七十條?學校章程修訂的程序
(一)學校依照修改章程的決議或情形,在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章程修訂草案;
(二)校長辦公會審議章程修訂草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提交理事會審定,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核備案。
第十二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條 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江西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第七十三條?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由學校依法依規自行成立清算小組進行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與教職工,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
以學校自有的財產對下列費用、債務順序進行安置清償:
(一)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退還政府投入資產,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十四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的,按法律、法規執行。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在學校依法終止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