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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校內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我校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提出的申訴行為:
(一)取消入學資格的;
(二)給予退學處理的;
(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適用本辦法:
(一)具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籍的學生;
(二)曾具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籍,學校給予退學處理的學生;
(三)曾具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籍,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
(四)已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間的新生;
(五)已入學報到,在學籍審查期間經審查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
第四條 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對同一處理處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受理學生的申訴事宜。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處,辦公室是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辦事機構。教務處是學生因不參加教學活動、考試違紀、考試作弊、被取消入學資格、作退學處理而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學工處是學生因受其它紀律處分而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申委會通過書面審查、聽證等方式處理學生申訴事項。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分管校領導、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團委等職能部門和院系的相關負責人、法律顧問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由涉及學生所在學院專業教師擔任,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
第八條??學生對第二條所規定的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通知書、退學通知書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
第九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申訴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五)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申請書的日期,以辦公室接到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申訴申請書文本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申訴期限的;
(二)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
(三)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
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書面駁回其申請,并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十二條??申訴人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復查結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請。
第十三條 ?辦公室在收到學生的申訴申請書后,要求對申訴人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向申訴委員會提供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檔案。
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書面復查結論如下:
(一)同意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認定不清、發現新的重要證據、處理依據錯誤或者在處理程序上有錯誤,可能對原處理決定有實質性影響的,向原處理機構作出重新研究決定的建議,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五條 ?復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論書送達申訴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證上簽收。
如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如實在送交回證上寫明。
如申訴人拒絕簽字,則由學校工作人員在送交回證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如申訴人離校,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方式送達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即視為送達。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十七條 ?對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結論有異議的,申訴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接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復查結論書應當抄送原處理機構,并以適當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圍不得超過原處理決定的公布范圍。
第四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
第十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會議以不公開形式舉行,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應為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單數,所做出的決定方為有效。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要求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但在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申訴時,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不安排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會陳述。
如果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機構或者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公正處理的影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經歷,應在委員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學生或者原處理機構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是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
(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者該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在沒有接到申請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決定回避。
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決定均需贊同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半數。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員所投贊同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時,主任才投下決定性的一票。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者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和其他會議決定由主任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申訴過程中,除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建議學校暫緩執行處分決定外,學校對申訴人的處理決定繼續有效,不停止執行,學生對同一事件的申訴只限一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學校原有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