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管理
日期:2024-11-25 作者: 來源: 瀏覽量:343
住宿管理
第三十二條?外國留學生入境后應在24小時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外國留學生應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安排,按指定房間住宿,不得私自調換或強占房間。
第三十四條?外國留學生應在報到注冊時一次性繳清一年的住宿費后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間房者,須向宿舍管理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住單間,并按規定繳納單間房費。
第三十五條?凡已失去我校學生資格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離校并搬離學校宿舍。逾期學校不提供住房,室內遺留物品,按無主物品處理。
第三十六條?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在宿舍內從事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的活動,如跳舞、大聲喧嘩、高聲播放音樂等。
第三十七條?不得損壞、拆卸、改裝宿舍樓內設備和線路。損壞或遺失公物要賠償。
第三十八條?注意節約用水、電、氣,水、電、氣等自行購買。
第三十九條?遵守防火規定,嚴防火災。嚴禁亂動配電箱、消防器材等,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釀成火災者,須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房間,外國留學生應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更不能私換、私裝鎖具。
第四十一條?凡住在學生宿舍的外國留學生禁止在室內使用燃氣灶、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進行食品烹飪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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