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
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教育部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 ,?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國家獎學金名額書面告?知中央高校。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國家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 月 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于11 月?1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高校于每年?12 月 31 ?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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