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 ,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依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 元。
第四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二)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
(三)在校期間學習成績或綜合考評應在評選范圍內位居前列(30%以內)?,且必修?課程沒有不及格科目?;
第五條??評審機構
(一)學院成立由院長或書記任組長?,相關分管院領導為副組長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及管理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
(二)各二級學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書記?、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 ,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評審工作組?,負責本二級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評審工?作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本學院總人數的?1%?。評審工作?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學院范圍內公示。
(三)二級學院各班級成立以輔導員為組長?,六名以上學生干部為副組長?,班級總人數 50%以上的學生為成員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小組(提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材?料的學生不得作為獎學金評選小組成員)。
(四)學院成立國家獎學金督查組?,分別委派督查人員至各二級學院及各班級進行?評選過程督查?,每名督查員督查的班級不得超過三個班?,?以調查?、訪談?、觀察?、接收投訴?舉報等方式?,對勵志獎學金評選過程及結果的規范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監督?、管理?,對于不符合規范及要求的情況?,給予及時糾正指導?,?同時應立即上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原則:?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發放程序
(一)??每學年開學時?,??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院評審領導小組的領導及指導?下?,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資金預算?,布置啟動全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并將全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等額分配至各二級學院。
(二)各二級學院評審工作組組織各班級學生提交申請書?,并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表)?,?申請書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在校期間各?學期學業成績?、名次?、操行成績?、獎懲情況?、申請理由?、個人以往受資助等情況 ,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各班級組織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工作。班級評選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擬確定符合條件名單后?,評選小組成員根據評審標準及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擬確定符合評審條件的學生進行實名制投票?。班級評選小??組根據實際投票匯總的結果?,對學生本人進行深入實際考核?,通過后將初步擬定評選??結果名單在班級公示 2?日?。各班級認真做好評選全過程會議記錄?,評選小組出具考核??報告及評審結果?,評選小組全部成員簽名并按手印確認按程序公開?、公開?、公正評議 ,??匯總申請及評審材料交至二級學院。
(四)二級學院評審工作組按規定程序對申請學生材料進行評審?,對學生本人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無疑后?,全體評審組成員出具評審結果并簽名按手印?,將評審結果?在本分院范圍內公示 5 個工作 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公示公告通知的聯系方式向?本學院評審工作組提出質疑。評審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 3 個工作 日?內開展調查?并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評審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 3 個工作 日?內核查并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和糾正。
(五)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并審核各二級學院審核通過的學生材料?,匯?總各督查員的督查報告?,經審核學生申請通過后報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若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疑議的?,須退回分院組織復評或重新評選。
(六)學院評審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學院顯著位置公示?,公?示內容為:標題、學生姓名、院系、班級、舉報電話、落款時間。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同時拍照?,?留存 5 年以上備查。
(七)學院審批結果在每年?10 月 30?日前報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八)學院接到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復并資金到帳后?,應立即組織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發放辦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銀行辦理學生資助卡?,并要求獲獎學生領取資?助卡時在相關表格簽名留檔并拍照留存。
第八條 ?學院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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