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會計機構及人員的管理,提高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及職業道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獨立設置財務處,作為學校的財務機構,學校不得在財務處之外設置同級的財務機構。
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及專職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工作崗位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費用核算會計、收入核算會計、往來核算會計、總賬會計、電算化會計、收費員、檔案管理等。
會計工作崗位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會計人員不定期進行輪崗。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人員為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學習,積極參加培訓。
學校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校出納。
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會計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提高知識和專業技能。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本行業會計制度。
會計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并為改善學校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學校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學校領導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校的會計信息。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按本校規定進行處罰。
三、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印章、現金、票據、文件、會計軟件密碼、數據磁盤、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本校領導負責監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賬戶余額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就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手印,移交清冊上須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監交人一份用于存檔。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是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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