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銀監局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贛教發〔2016〕3號)、《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24】18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主要適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方案與本辦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為準。
第三條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向我院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和在讀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借款學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且已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的高職學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宣傳、組織、協調。
第六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加大國家資助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和征信宣傳活動。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含高職單獨招生考試)并被我院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我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原則上在本縣(市、區);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9)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幣;(10)其他貧困家庭。
第九條 已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申請校園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商業助學貸款。
第四章 貸款申請
第十條 每年7月至9月,借款人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進行申請,每學年申請一次。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咨詢工作。
第十一條 借款學生應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如證明材料:建檔立卡戶證、城鄉低保證、失業證、傷殘證;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病歷;特(貧)困戶(民政部門登記在冊);孤兒等可用于證明符合重點照顧對象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借款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章 貸款審核
第十三條 入學前戶籍地所在地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與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學生、共同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縣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請時,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可持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學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授權委托書》辦理申請。
第十四條 借款學生應當攜帶《生源地助學貸款受理證明》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確認函》到校報到。《生源地助學貸款受理證明》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確認函》交至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確認回執手續。每年10月10日前未將《生源地助學貸款受理證明》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確認函》交至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為借款人撤銷助學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國家開發銀行江西省分行或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按審批結果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學院的學費收繳賬戶或借款人的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貸款資金劃入學院學費收繳賬戶的,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學生信息給財務處,由財務處統一辦理沖抵學費、住宿費的手續;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的,由學生本人自行到財務處繳納學費。
第六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最高貸款額度為每人每學年1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可用于彌補日常生活費。貸款按年度申請和發放。
第十八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剩余學制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第十九條 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五年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Y-60個基點(即LPR5Y-0.6%)執行。
第二十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后一筆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償還)。借款學生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按年度償還利息,畢業后不超過5年的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本金,如畢業后剩余貸款期限小于5年,則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于每月15日前提出申請,當月20日前將資金存入還款賬戶;也可以通過入學前戶籍地所在地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一個或多個貸款合同)。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每月20日為逾期貸款還款日。當借款人出現逾期時,借款人在當月15日前申請,當月 20日前將應還本息存入還款賬戶。應還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個月20日的罰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配合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相關工作。借款學生出現休學、退學、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通知借款學生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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