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體本校學籍在校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其他校規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批評教育可采用口頭批評、通報批評等形式,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五條??學校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時,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章 違紀處分與處理
第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在校內外各級、各類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和其他校規校紀的行為,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條??學生觸犯(違反)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未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標準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構成刑事犯罪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給予記過處分,給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造成損失或給學校造成較壞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的;
(二)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
(三)編造、發表、發布、散布或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虛假、有害信息、反動言論及其他不良信息的;
(四)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
(五)引誘、唆使他人參與非法傳銷的;
(六)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七)竊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從事網貸或其它活動的;
(八)宣傳推介、組織引導學生參與非法校園貸或利用學生身份證件辦理不良校園貸的。
第九條??非法組織、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罷餐、靜坐等活動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視情況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法律法規的,按本規定第四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條??盜竊、詐騙、勒索、搶劫、搶奪、冒領或故意損毀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的,視情況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視具體情形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超過500元但尚未達到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按本規定第四條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按本規定第四條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案未遂的,視具體情形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窩贓、銷贓或協助他人作案的,比照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兩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作案兩次以上的、為首的,從重處分,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向校外人員提供作案條件或工具的、脅迫、唆使他人作案的或故意損壞消防栓、滅火器、智能控電裝置等重大或重要設備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或有與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相關的行為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組織、策劃、指揮尋釁滋事或打架斗毆事件的或操縱、鼓動、勾結、邀約、邀請他人打架斗毆的,無論本人是否親自動手打人,均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及對方或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動手打人,傷及對方或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瀾,致使事態擴大或發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五)為他人尋釁滋事或打架斗毆提供器械的,視情況給予記過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六)以挑釁、辱罵、譏諷等形式引起打架斗毆的或有其他導致或引起打架斗毆事件的行為的,視具體情形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受他人邀約或邀請前往打架現場,雖未參與打架斗毆,但未及時制止或報告的,給予警告處分,動手打人未致輕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八)在打架現場圍觀起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九)打架終了或糾紛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的或事后又報復打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在上課期間,公然在教室里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擾亂教學秩序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為首的;
(二)勾結、邀約或邀請校外人員參與尋釁滋事或打架斗毆的;
(三)到校外尋釁滋事或打架斗毆的;
(四)與校外人員或其他學校學生打架斗毆的;
(五)不配合學校或有關部門調查的;
(六)在學校或國家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過程中串供的、對檢舉人、證人加以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七)在尋釁滋事、打架斗毆中使用器械的;
(八)在尋釁滋事、打架斗毆中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因尋釁滋事或打架斗毆給對方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賠償損失,在兩人以上參與的打架事件中,無法確定具體責任人的,由打人的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存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管制刀具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在學校或有關部門對違紀事件調查處理時,有誣陷、包庇、作偽證、串供、打擊報復或威脅對他人進行打擊報復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三條??侮辱、誹謗、中傷、誣陷他人或以口頭形式或通過信件、電話等渠道威脅、恐嚇、辱罵他人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持械對他人進行威脅、恐嚇的,從重處分。
第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嚴禁賭博,賭博的或在賭博現場圍觀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為首的或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參與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在賭博現場圍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因賭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或構成刑事犯罪的, 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學生不得在校內任何場所打麻將、玩撲克牌等,違反此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違章(違規)用電、用火的,按下列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教室、宿舍使用熱得快、電磁爐、取暖器、烘干機、打印機、燒水壺、 電茶杯、電飯煲、變壓插座等違禁電器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他公共場所私接電線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私自用火或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場合點火(使用酒精爐)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因違章(違規)用電、用火引起火災等后果或多次違章(違規)用電、用火 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或構成刑事犯罪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有如下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和影響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學生禁止吸煙、酗酒或過量飲酒,吸煙、酗酒或過量飲酒的學生將給予警告處分,因吸煙、酗酒或過量飲酒受處分后不知悔改又吸煙或酗酒的,加重處分;
(二)學生遲到或早退不足20分鐘的,予以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予以警告處分,學生遲到或早退達20分鐘的,按曠課計,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多次晚歸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學生夜不歸宿的,亦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五)撕毀、破壞學校榜文、布告及各種標志者,在建筑物或桌椅墻壁上亂涂、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造謠、陷害他人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未經允許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宿舍上網、吵鬧、打游戲影響他人休息者,視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未經允許,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或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十)未經允許,私自進入異性宿舍樓或異性宿舍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從宿舍、教室、辦公樓等場所向外潑水或高空拋物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屢教不改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十二)在公共場所起哄、摔東西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學校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十三)私自攀爬或翻越學校圍墻、護欄、窗戶或其它建筑設施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屢教不改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十四)飼養寵物或將寵物帶入公共場所,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屢教不改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十五)未經允許,在校內經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八條??學生吸食毒品或引誘他人吸毒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學生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學生無故曠課(不包括雙休日和節假日)的,視具體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24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后,在本學期內又曠課累計達6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在本學期內又曠課累計達12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后,在本學期內又曠課累計達18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曠課累計達24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離校的、請假離校后逾期未歸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連續1-4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5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6-7天給予記過處分;連續8-10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兩周以上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根據《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予以相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校內外各級各類考試中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警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計為零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計為零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7.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8.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9.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10.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并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計為零分: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有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被給予紀律處分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應當誠實守信,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形和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拒絕服兵役或入伍后因政治或思想原因被部隊退回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分;
(二)入伍后逃離服役單位的或服役期間被除名或者受到開除軍籍處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觸犯法律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分;
(三)有違反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兵役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男女學生在公共場合不顧影響,行為不得體,經教育不改的,將視情節嚴重性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異性宿舍留宿、在宿舍留宿異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本室同學留宿異性行為不抵制、不反對、不報告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有調戲、侮辱異性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1.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
2.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3.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4.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參與賣淫、嫖娼等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有關機關處理,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五)收看、傳閱、傳播淫穢書刊、音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制作、復制、出租、出售淫穢書刊、音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六)以自殘、自殺或其他不適當手段威脅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七)以糾纏、威脅等手段逼迫他人與其交朋友或談戀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八)在公共場所衣著暴露或裸體者,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九)有流氓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有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的, 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有如下行為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為獲取不當利益,故意損壞、轉借、涂改學生證、考試證、圖書借閱證等證件的,視情節輕重, 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在教職員工、學生干部和學校授權的外聘人員或學生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時,不服從管理,拒絕、阻礙對方執行公務或威脅、辱罵、毆打對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書寫污穢語言,勾畫污穢圖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偷窺他人隱私、制作或傳播以他人隱私為內容的文件或音像制品的, 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五)有以大欺小、以老欺新、恃強凌弱、仗勢欺人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六)體罰虐待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學習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威脅恐嚇,尋釁滋事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為了學業成績、評獎、評優等向教師、干部、工作人員行賄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袒護違紀人員,或為其作偽證,或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阻礙甚至拒絕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學校的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在網絡上從事非法活動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上泄露國家機密、制造或傳播政治謠言,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國家統一等反動言論以及發布恐嚇言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二)在網上惡意攻擊他人,損壞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網上制造傳播病毒,從事破壞他人網站或電子郵箱,竊取他人密碼等黑客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有其他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由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法、違紀事件的組織者、為首者;
(二)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壞影響的;
(三)教唆或脅迫他人違紀,造成后果的;
(四)違紀后,為逃避處罰毀滅違紀證據或轉嫁他人的; ?
(五)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拒不認錯的;
(六)受處分后再次違紀的;
(七)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款)以上規定的;
(八)多次違反同一規定的;
(九)本規定有關條款明確規定了從重或加重情形(情節)的;
(十)有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的行為或情節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違紀后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揭發他人,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行為的;
(二)確系因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紀,并主動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認錯態度較好的;
(三)本規定有關條款明確規定了從輕或減輕情形(情節)的;
(四)有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情節的;
第三十三條??畢業班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期間,發生破壞公物、酗酒滋事、 打架斗毆等違紀行為的,除按本規定處理外,還應將處分決定書抄送至學生報到單位。
第三十四條??受到紀律處分的同學,在評優評獎評優、資困助學等方面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處分者,處分期內取消評先評優、評獎、勤工助學、入團入黨、資困助學等資格,如是學生干部的,視情同時給予免職,撤職處分,是黨、 團員的,需給予黨紀、團紀處分的,按黨紀、團紀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解除前,不予以畢業。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未列入的違紀行為,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可參照相近條款處理,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處分權限及處分程序
第三十五條???處分決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一)對學生實施警告由學院院務會/黨政聯席會等會議研究決定,上報學工處備案,特殊時期處分除外;
(二)對學生實施嚴重警告、記過由學生所在學院單獨或會同保衛部門查清違紀事實,經學院院務會/黨政聯席會等會議討論,提出處理意見,連同違紀事實材料,上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學工處統一下發處分決定;
(三)對學生實施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由學生所在學院單獨或會同保衛部門查清違紀事實,經學院院務會/黨政聯席會等會議討論,提出處理意見,連同違紀事實材料報送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查后,草擬處分意見,提請學校校務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校統一下發處分決定;
(四)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決定之前,學校、學院應安排專人與學生談話,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陳述和申辯的內容與原認定的事實有較大出入,或者有之前未掌握的重要情況,談話人應做好記錄,如實匯報,所在學院應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認定,不應匆忙作出決定;
(五)處理、 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學院應指定專人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并做好記錄,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并保留相關憑證,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六)處理、 處分決定下達后,應做好受處分學生思想工作,開展思想幫教、 行為管控、安全防護,促其轉化。
第三十六條??違紀受處分學生處理及幫教工作
(一)受開除學籍處分
1.在作出處分決定后兩日內,學院應指派專人與學生談話,通知其在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并離開學校;
2.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應指派專人與學生家長聯系,通報相關情況,處分決定作出后,要及時將處分決定內容通知其家長。
(二)受留校察看處分
1.在作出處分決定后三日內,學院應指派專人與學生談話,學生離校的,應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到學生;
2.學院應指派專人將處分決定內容通知其家長;
3.受處分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每季度須向學院報送一份思想匯報,班級應安
排學生干部協助輔導員對受處分學生進行幫教、考核,輔導員應在思想匯報上簽署意見;
4.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每半年應對受處分學生進行一次談話,作出綜合考察意見,期間表現突出或有重大立功,可提前解除處分(處分期應不少于6個月);
5.留校察看期間,受處分學生若有新的違紀行為,應按《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研究處理意見;
(三)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1.在處分文件下達三日內,學院應指定專人與學生談話,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
2.受處分學生每季度應向學院報送一份思想匯報;
3.輔導員每半年應對受處分學生表現作一次綜合鑒定,報學院備案。
第四章 處分期限及處分解除
第三十七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具體詳見《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受處分學生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解除處分,具體詳見 《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辦法》。
第三十九條??警告(6個月)、嚴重警告(8個月)、記過(10個月)、留校察看(12個月),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做出當天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處分期限屆滿解除處分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如在處分期限內未有應受到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期限屆滿經學生申請,學院批準,予以解除處分,如在處分期限內又受到新的紀律處分的,處分期限按新處分計算;
(二)受到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如在處分期限內未有應受到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期限屆滿經學生申請,學院審核,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批準,予以解除處分,如在處分期限內又受到新的紀律處分的,處分期限按新處分計算;
(三)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且無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留校察看期屆滿,經學生申請,學院審核,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草擬意見,提請學校校務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予以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期間又發生違紀行為且經教育不知悔改的,作出退學處理,留校察看期間又有應受到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處分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思想道德表現良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處分期執行一半后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一)學習刻苦,成績明顯進步,綜合測評成績遞進30%以上;
(二)積極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并獲得校級以上表彰兩次;
(三)參加校級以上專業技能大賽,獲得國家級、省級三等獎以上獎勵,或獲得校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四)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撰寫社會實踐報告獲得校級以上表彰;
(五)參加實習得到實習單位書面表揚;
(六)做好人好事被校級以上媒體公開宣傳報道;
(七)獲得校級以上立功表彰。
第四十二條??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學期受處分已達兩個月,確有顯著悔改表現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院務會/黨政聯席會等會議研究同意,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校長辦公會等審核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四十三條??滿足處分解除條件的,學校向當事人出具處分解除決定書。
第四十四條??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解除處分后又有應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已解除的處分應當作為新處分從重或加重的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章 處分檔案
第四十五條??建立受處分學生檔案
(一)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學院應當真實完整歸入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二)受處分學生檔案內容包括: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決定,告知書,書面檢查,思想匯報, 綜合鑒定,解除處分、學生申訴等材料;
(三)每學期校學生工作處應組織一次受處分學生檔案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學生。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學校原有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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