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為增強我院學生誠信考試意識,樹立誠實守信的優良學風,營造良好的考風、學風,培養廣大同學自強自律的精神,引導學生積極備考、自信臨考、誠信應考,機電工程學院于1月2日至1月5日開展“文明考風,誠信考試”主題班會活動。
“誠信”二字需要拆開來看。
誠,是內在的品質;
信,則是外在的表現。
懷著誠實不欺的心并付諸實踐行動,
這就是“誠信”。
明確“誠信”的含義,了解“誠信”的地位
? ? ? ?班會上,各輔導員組織學生認真學習了《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進一步增強了學生遵守考試紀律意識。同時,結合違反考試紀律的典型案例進行教育和引導,并指出違反考試紀律后果的嚴重性。
重視“誠信”的作用,做文明的誠信人
? ? ? ? 揚誠信之風,樹優良學風,誠信是當代大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次考前誠信教育主題班會的順利開展,不僅使同學們充分認識到誠信考試的重要性以及作弊的危害,也引導同學們以正確的態度對待考試。
聆聽“誠信”故事,做文明規范的學生
? ? ?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考試不僅是一次知識的檢驗,也是一次品格的考驗。考之以誠,答之以信,守住內心的一份堅持,讓舞弊遠離校園,讓誠信常駐心間,爭做實學實干的新時代大學生。
宣讀“誠信”誓言,嚴謹求學、知行合一
? ? ? ?悉考試制度,嚴格遵守;認真復習,積極備考;手握誠信,積極應考。希望大家發揚良好的班風,樹立起積極向上的旗幟。正確認識考試對評價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一切備考時間,夯實基礎,滿懷信心地迎接考試。
? ? ? ? 同學們做了“誠信考試,從我做起”的保證。他們承諾“在今后學校組織的各級各類考試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自覺維護考試秩序,堅決杜絕一切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做一名誠實守信的文明大學生。”表明了我院學子誠信考試的決心即為誠信做人、誠信做事、誠信應考。
天道酬勤!
你們所有的付出和努力一定會換回一份 滿意的收獲!
愿所有的同學們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同時也希望大家注重誠信考試取得理想的成績
這一次做自己的錦鯉!
? ? ? ? 此次班會的順利開展,讓同學們明白了誠信考試的重要性,了解了考試舞弊會面臨的后果以及如何用正確的心態面對每一次考試。希望同學們做誠信的人,端正考風,誠信應考,認真準備好每一場考試,遵守考場紀律,考出自己的真實水平,最后祝大家在期末考試中都能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績!
溫馨提示:
共青科技職業學院考場規則
為嚴肅考場紀律,保證考試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則。
一、考生要求
1.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按規定時
間到指定教室參加考試,對號入座,不得擅自調換座位,并將證件放
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核查,考試開始 15 分鐘后不得再進
入考場,該課程以曠考論處。
2.考生只能攜帶考試必要的文具(鉛筆、橡皮、三角板、計算尺,
計算器、圓珠筆、鋼筆等),禁止攜帶書籍、講義、筆記本、草稿紙、
通訊設備等其它物品,否則作夾帶違禁物品處理。
3.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隨意離開座位和走出考場,因特殊情況
需要離開考場時,須經監考教師同意。
4.考生應服從監考人員的指揮,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考場衛
生,不得在考場內大聲喧嘩、吸煙、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
二、考試要求
1.答卷前,考生應在試卷上認真填寫好本人的班級、姓名、學號
等信息,因信息填寫有誤導致成績受到影響的考生后果自負。
2.考生在考試結束時間前 30 分鐘,可提前交卷。考生交卷后,
應及時離開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
議論或高聲喧嘩。
3.考生必須獨立完成答卷,不得左顧右盼或窺視他人試卷;不得
交頭接耳、傳遞紙條;不得互相校對或抄襲,不得互借文具;不得請 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
4.考試結束鈴聲一響,考生應把試卷放在桌上,立即離開考場, 否則試卷作廢,成績計零分。
三、異常情況處理
1.考生遇到試卷分發錯誤、試題模糊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
問,但不得詢問或試探與解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2.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者,必須在考前
辦理緩考手續,并報請教務處批準,否則以曠考論處。
3.學生違反以上規定,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
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本規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正常秩序,建設良好的學風校風, 規范學校的考試工作,保證考試公平、公正,嚴肅考試紀律,規范學 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考試是指由學校組織的各級各類考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在籍的所有學生。
第二章 學生考試違紀的認定
第四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有下列情
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考場規則放在指定位置且不聽勸告者;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監考教師制止無效者;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六)將試卷、答卷(含答題紙,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題紙上標示信息者;
(八)考試中有夾帶行為者,考試前將有關考試課程的內容抄寫在課桌面或墻面等地方者;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抄襲夾帶材料、課桌面上、墻面與考試課程有關的資料者;
(三)考試開始后,課桌、座位上仍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的;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互相傳遞紙條、交換試卷者;
(五)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六)找別人代替參加考試或代別人參加考試的;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九)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十)其他有違公平、公正行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的行為。
第六條 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且有事
實為依據的,認定為相關考試實施了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科目同一考場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事后查實的;
(四)其他應被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三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七條 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
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終止其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四)故意損害考試設備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
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等,一經查實,學校將宣布證書無效并收回、注銷證書。
第九條 教師或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
理、組織及命題、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內容或者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統分差錯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答卷的;
(八)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原始考場記錄的;
(十一)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十四)其他違反考試組織、監考、命題、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生考生違紀、作弊,應及
時予以糾正并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等如實記錄在考場紀錄表中,并將用于考試作弊的工具、試卷及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及時交教務處考務人員或交考生所在院二級學院教學秘書報教務處處理。考場記錄表必須由監考人員、巡視人員及違紀作弊考生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違紀問題,應及時將書
面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交教務處或交考生所在二級學院教學秘書報教務處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違紀、作弊事件由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師生對二級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 15 日內,向教務處提出復核申請。教務處在受理復核申請后 30 日內做出復核結論。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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