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檔案管理辦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生檔案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社會選拔人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相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檔案是指學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記述和反映學生?個人經歷、德才能績、學習和工作表現的,以個人為單位集中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學生檔案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嚴密保管,確保學生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與安全,有利于學生檔案的利用。?
第四條?學生檔案是用人單位全面了解和選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據,是?高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學生檔案工作應納入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范圍。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在布置、檢查、總結本單位工作的同時,要布置、檢?查、總結學生檔案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管理體制、職責
第六條?學生檔案歸口學工處管理,負責辦理學生檔案接收、歸檔、鑒?定、查閱、轉遞等相關事宜。
學工處學生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保管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學生檔案。
(二)接收學生檔案材料。
(三)鑒別學生檔案材料。
(四)辦理學生檔案查閱、借閱和轉遞。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學生情況。
(六)做好學生檔案的安全、保密和保護工作。
(七)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條?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應有一名負責人分管?學生檔案工作,并視情況配備與學生檔案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學生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第八條?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分管學生檔案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和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確保學生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和從事學生工作人員的職責范圍。
(二)幫助解決學生檔案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三)督促本單位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單位歸口管理的學生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和學生檔案的移交工作。
第九條?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應在新生報到工作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學工?處移交新生分班名冊及其電子文檔;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教務處應及時將學生學籍異動通知書送交學生工作處。
第十條?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在學生畢業前,提前二十天向學工處提交畢?業生檔案轉遞方式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歸檔范圍?
第十一條?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
(一)高中階段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詳見每年高考考生檔案目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志愿表;高中畢業生登記表(含學籍評語、學籍管?理、成績登記、體檢表、家庭情況登記表、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身體素質測試登記表);入黨入團材料等。
(二)在校期間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
1.高等教育材料。入學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鑒定表,成績單等。
2.入黨、入團材料。入黨志愿書(已批準轉正的)、入黨申請書、預?備黨員轉正申請書、?自傳、綜合性政審材料及有關證明、入黨積極分子考?察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記載有組織意見的入黨志愿書可?歸檔);入團志愿書、入團申請書、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
3.在校期間的獎勵材料。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黨員、團員?等審批(呈報)表,先進事跡材料、先進事跡登記表等在校期間形成的表?彰材料。
4.違紀學生的處分材料。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意見,上級批復,核?實(調查)報告,本人檢查、交代、對處分的意見,解除處分的有關材料;?法院判決書;復查甄別報告、決定(結論),上級批復等。
5.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黨入團時間等材料。個人申請、組?織審查報告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上級批復等材料。
6.出國材料。因公(私)出國(出境)審查表、備案表,在國外表現?情況材料、學習情況材料或鑒定材料。
7.健康材料。高考招生體檢表,新生體檢表等。?8.其他有價值的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對歸檔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條?歸檔材料必須注明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年級、班級和學號。?
第十三條?歸檔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
第十四條?歸檔材料必須完整、齊全、真實,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有?承辦單位或個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十五條?歸檔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凡規定由組織審查蓋章的,需有組?織蓋章;規定要同本人見面的材料(如審查結論、復查結論、處分決定或?意見、組織鑒定等),一般應有本人的簽字。特殊情況下,本人見面后未?簽字的,可由組織注明。
第十六條?歸檔材料原則上應使用國家統一規格?16K?的辦公用紙,材料?左邊應留出?2.5?厘米的裝訂邊。文字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或用藍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
第十七條?歸檔材料應是原件,特殊情況存入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單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學工處對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檔案材料,有權拒收或退還歸檔?單位,并限期改正后歸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檔案的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教務處應在學生學籍變更后兩周內報學生工作處,學工處根?據學生學籍異動通知書及時完成學生檔案的移動工作,并在學生分班名冊?中做好變更記錄。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歸檔材料外的材料歸入學生檔?案,更不得偽造檔案材料歸檔,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追究?法律責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檔案移交和檔案材料歸檔時間
第二十一條?新生檔案均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收集齊全,并于新生報到?工作結束后兩個月內,按學生分班名冊向學工處統一移交。新生檔案未收 到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負責與新生本人聯系,并通知學生工作處、招 生辦公室,由招生辦公室負責與新生原所在學校、教育部門或單位聯系,?盡快收齊并移交學工處。在日常工作中,學工處若發現學生進校前的檔案 材料不齊全、不完整情況或根本沒有,書面通知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和招生 辦公室,由招生辦公室負責與學生原所在學校、教育部門或單位索取所缺 材料。自通知后三個月內,招生辦公室負責書面回復學工處索取新生檔案 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校期間形成的學生檔案材料,在檔案材料形成后一個月?內向檔案館歸檔;檔案材料形成后因各種原因沒有及時歸檔或歸檔時間已?在學生畢業前一個月內的,按第七章“對集中歸檔的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成批轉遞畢業生檔案時,各單位按第七章“對集中歸檔的?要求?”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對集中歸檔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集中歸檔的要求
(一)歸檔材料:
1.見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二款。
2.畢業生登記表應加蓋相關主管部門的公章。?3.成績單應加蓋學校教務處公章。
(二)對歸檔材料的要求:
1.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在檔案材料送到學工處之前,應把每位畢業生的?材料集中在一起。
2.將歸檔材料按專業、班級分開,并按學號的先后順序依次排列。
3.依照學工處的日程安排,按要求將檔案材料歸入每個畢業生的檔案?袋中。
4.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將所缺材料以班為單位做好統計,列出明細清單,?交學工處備查。
5.以上各項工作均由學校所在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組織人?員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條?查閱和借用檔案,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查閱學生檔案應填寫《查閱學生檔案證明》, 經所在二級學院?的黨支部負責人簽字、蓋章,方可查閱。
(二)單位應派工作人員到學工處查閱檔案,學生不能自行查閱檔案。
(三)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學工處?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借出,借出時間不得超過?3?天(含休息日);借出檔?案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四)查閱和借用檔案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五)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只能查閱本二級學院的學生檔案;其它單位?查閱學生檔案,需經學工處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六)借用和查閱檔案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檔案的內容,確因?需要需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經學工處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復制。
(七)查閱檔案必須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給予處罰。
(八)學工處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檔案的轉遞
第二十六條?學工處保管的學生檔案由學工處通過合適的方式轉遞或?派專人送取。用人單位人事部門辦事人員可憑單位介紹信領取檔案。
第二十七條?轉出檔案時,不得扣留檔案材料。
第二十八條?學生畢業時找不到檔案接收單位的,可以申請學工處暫時?保管,最長期限兩年。超過規定期限或未申請的學生檔案,學工處將按相關規定交由社會人事代理機構代為保管,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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