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國家和省廳有關規定及贛教發〔2019〕6?號文《江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學生及五年高職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堅持陽光操作?,?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各個環節和認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認定對象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對象包括以下 8 類?:
1.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經核實確定學生)?;?3.經民政部門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4.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救助供養學生?;?5.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學生?;
6.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7.經殘聯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8.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城鎮貧困群眾家庭學生?;
9.?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學生?;
10.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的經濟困難家?庭?,家庭就讀子女多及其他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認定原則
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七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四章????認定依據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第九條 ?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脫貧家庭學生(原建卡立卡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第十條 ?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第十一條 ?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第十二條 ?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第十三條 ?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五章????認定辦法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認定一次?,貧困生比例不超過班級?人數 35%?。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第?1 至 8 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并留存復印件。
第十六條 ?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填寫《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須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并承諾所填??寫資料真實準確?,??學校根據學生特點及實際情況可以分別采用或綜合運用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真實情況后再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班級?提出困難認定申請?,班級、二級學院應及時對其進行認定。
第六章????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班會、QQ?群、微信群等?,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第十九條 ?個人申請。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其中:第?1 至 8 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同時提供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低保證上無子女名字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烈士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證件的原件之一核驗?,第 8 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
對經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職能部門確認或提供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各二級學院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為困難或一般困?難?。?各二級學院可采取家訪?、訪談?、電話調查?、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第二十條 ?班級民主評議。
1●?輔導員對學生所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2.輔導員主持召開專題班會?,采用民主評議方式確定本班貧困生候選對象?;
3.班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確定本班各檔次的貧困生名單?,報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審核。
第二十一條 ?二級學院審核。
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在充分征求各評議小組成員意見的基礎上?,審核各班上報?的名單和材料?,確定本學院貧困生認定推薦名單。
第二十二條 ?結果公示?。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將貧困生名單和相?應檔次?,?以適當方式在全院范圍內公示五個工作 日?(公示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如有異議?,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應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接到異?議的三個工作 日?內予以答復?。師生如對學院認定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三個工作 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三條 ?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各二級學院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電子檔報學校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二級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 2019 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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