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規范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優化、特色鮮明、相對穩定、專兼結合、具有較高教學水平和較強實踐能力的“雙師型”師資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師職務聘任要堅持總量控制、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聘用、以崗定薪、嚴格考核、聘約管理的原則,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化,強化激勵與競爭機制;要有利于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提高,有利于吸引和凝聚優秀人才,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教師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條 ?教師職務聘任工作要以學校發展目標和長遠規劃為依據,服從學校教育教學、學科專業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發展的需要,在上級核定的教師職務崗位數內,逐步實現按學科專業、科學合理地設置教師職務崗位。教師職務實行聘任制,并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第四條 ?堅持教師職務聘任和教師資格制度相結合、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水平條件并重的原則。受聘教師職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符合教師職務基本任職條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學風端正,履行相應的教師職務崗位職責。
第五條 ?建立科學的考核評估體系,考核應重實績、重貢獻、重學術道德、重團隊精神,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緩聘、解聘、增資、晉級、獎懲的重要依據。根據履行崗位職責和考核情況,可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
第六條 ?教師職務聘任工作應做到公開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學校要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并建立人事爭議調解機構,及時公正合理地處理、裁決人員聘用中的爭議問題。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分別申請人事爭議仲裁或申訴。
學校人事爭議調解機構由學校工會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七條 ?根據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基本教育規模中教師與學生的比例要求,確定教師編制;并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內設置教師職務崗位。
第八條 ?教師崗位設置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結構要符合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學科研工作及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要有利于學科專業建設和發展,有利于教學科研水平提高,有利于創新團隊形成,要有利于吸引和凝聚優秀創新人才。
第九條 ?我校教師職務崗位設置“普通教師崗位”和“特聘教師崗位”。普通教師崗位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見習教師。教師高級職務崗位數的設置,要保證重點學科專業、重點課程的需要。“特聘教師崗位”為重點專業帶頭人、重點課程負責人、重點專業(含扶持)骨干教師、重點課程骨干教師。
第十條 ?特聘教師崗位設置與聘任辦法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特聘教師崗位設置與聘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兼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學校黨政管理人員,不占教學單位設崗數。
第三章 ??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 ?教授職務崗位基本職責
1.系統承擔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
2.主持或者參與科研項目,每年公開發表本專業高水平學術論文兩篇及以上;
3.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實驗室建設,主編、主審教材,主持教學法研究;
4.組織學術交流,舉辦學術報告會;
5.指導中青年教師;
6.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量;
7.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教學、科研、公益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教授職務崗位任職條件
1.具備高校正高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2.歷年各項工作考核合格或優秀,具備履行教授崗位職責的能力;
3.對專業建設或課程建設及培養年輕教師等方面有較大貢獻;
4.能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量,教學效果良好;
5.具備學校規定的其它任職條件。
第十四條 ?副教授職務崗位基本職責
1.系統承擔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
2.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每年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及以上;
3.指導或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或實驗室建設;主編或參與編寫教材及教學參考書;
4.擔任班導師(“雙肩挑”教師可不做此要求);
5.指導中青年教師;
6.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量;
7.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教學、科研、公益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副教授職務崗位任職條件
1.具備高校副高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2.歷年各項工作考核合格或優秀,具備履行副教授崗位職責的能力;
3.對專業建設或課程建設及培養年輕教師等方面有貢獻;
4.能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量,教學效果良好;
5.具備學校規定的其它任職條件。
第十六條 ?講師職務崗位基本職責
1.系統地擔任一門以上課程的主講,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
2.參與科研項目,任期內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兩篇及以上;
3.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或實驗室建設,參與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編寫;
4.擔任班導師(“雙肩挑”教師可不做此要求);
5.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量;
6.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教學、科研、公益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講師職務崗位任職條件
1.具備高校中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2.歷年各項工作考核合格或優秀,具備履行講師崗位職責的能力;
3.積極承擔學校或二級學院排的專業建設或課程建設任務;
4.能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量,教學效果較好;
5.具備學校規定的其它任職條件。
第十八條 ?助教職務崗位基本職責
1.承擔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輔導課、實驗課、實習課、組織課堂討論等教學工作。根據需要,經學校教務處批準,承擔部分課程講課工作;協助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2.在教授或副教授的指導下,不斷提高科研能力,任期內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及以上;
3.參加實驗室建設,參加組織和指導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的工作;
4.擔任班導師或輔導員工作;
5.完成學校和二級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
6.完成學校規定的其他教學、科研、公益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助教職務崗位任職條件
1.具備高校初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本科畢業后工作滿1年或碩士學位;
2.歷年各項工作考核合格或優秀,具備履行助教崗位職責的能力;
3.積極承擔學校或二級學院安排的專業建設或課程建設任務;
4.能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量;
5.具備學校規定的其它任職條件。
第四章 ??聘任組織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人事處、教務處、評估與建設辦公室、教學督導處、科研處、組織部、各二級學院負責人組成,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全面負責聘任工作。學校人事處為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教師聘任的日常工作。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工作;
2.組織審定教師編制和崗位設置方案;
3.組織制定并實施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各項規章制度;
4.研究決定擬聘教授、副教授職務人選;
5.審批教師中、初級職務聘任人選;
6.負責與教師職務崗位聘任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二級學院成立由黨政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小組(一般5-7人,院長為組長),負責本院教師(含“雙肩挑”教師)的聘任工作。
二級學院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小組的職責:
1.負責本學院教師職務聘任工作;
2.制定本學院教師職務崗位設置方案;
3.制定本學院教師崗位聘任任務書;
4.負責對申報者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能力、科研教研能力、履行現崗位職責等方面情況的考核并作出綜合評價;
5.確定本學院教師中級及以下職務崗位聘任人選;
6.確定向學校推薦教授、副教授崗位擬聘人選;
7.受理本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有關事宜等。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二條 ?教師職務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為:
(一)向校內外公布公布設崗方案、崗位職責和聘任條件;
(二)個人申請應聘。在學校規定的申報時間內,符合基本任職條件的教師向二級學院提出應聘申請,填寫《共青科技職業學院教師聘任申報表》等,并提供相關材料。提供本人任現職以來教學、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證件及相關材料;
(三)二級學院教師聘任工作小組對應聘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公示申請人材料;組織個人述職和民意測評;
(四)由教學督導處、學工處、教務處和二級學院對應聘教師需進行教學工作考核(教學工作量審核和教學質量評價);
(五)二級學院教師聘任工作小組對應聘者全面考核并作出綜合評價;擇優推薦應聘各級教師崗位的人選;
(六)教師聘任工作委員會根據教師聘任工作小組的推薦意見,對各崗位的申報人員進行綜合審定,以擇優確定聘任人員,并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發聘任文件;
(七)校聘崗位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聘書;講師和助教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委托二級學院院長與二級學院所聘崗位的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書。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能推薦:
1.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評價不合格;
2.教學質量評價不合格;
3.教學工作量達不到規定要求;
4.民意測評同意人員不超過半數;
5.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聘任委員會確定教師正、副高級職務崗位聘任人選,二級學院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小組確定向學校推薦教師正、副高級職務崗位擬聘人選、確定中級及以下職務崗位聘任人選。上述聘任人選均實行集體投票表決制,表決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投票,以同意票超過應到會成員的二分之一方可通過。
第六章 ??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條 ?受聘教師須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有關聘用合同的條款和聘用合同的訂立等事宜,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關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聘任教師,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聘任合同。校聘崗位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聘任合同書;二級學院聘崗位由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委托二級學院院長簽訂聘任合同書。受聘教師在聘期內每學年與所在二級學院(單位)簽訂一次年度崗位任務書,根據聘用合同約定本學年本崗位工作的具體任務。
第二十七條 ?助教、講師、副教授首次聘期和續聘期均為三年。助教最多續聘一次;講師原則上最多續聘二次;副教授續聘二次后,經雙方協商可簽訂無限期合同;教授首次聘期和續聘期均為四年,續聘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至退休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 ?凡工作累積已滿25年(其中須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教師,均可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從簽約之日起至受聘教師按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止。
第二十九條 ?新聘初次任教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包含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滿之前,用人單位應按崗位要求,對受聘人員是否勝任崗位要求進行考評。經確認能夠勝任崗位要求的,按規定程序上報學校確認其相應教師職務。
第三十條 ?學校對教師履行崗位職責和聘任合同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內容為教師職務崗位聘任合同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解聘、續聘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依據。教師職務崗位考核按《共青科技職業學院教師職務教師崗位聘期考核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受聘教師提出續聘,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并經二級學院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小組和學校聘任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續訂聘任合同。未獲得通過的教師,學校不再續聘。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條款之一者,學校可將其解聘,并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
1.違反聘任合同者;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者;
3.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者;
4.連續兩學年考核不合格者;
5.連續兩學年中工作量未達到應完成工作量二分之一者;
6.造成重大教學事故或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或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7.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實行一票否決制;
8.發生教學責任或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者;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違反聘任合同,教師可提出辭聘,辭聘要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被聘任人員除享受國家工資待遇外,還將享受校內津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已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的現任教師(指在本辦法生效前在職)在本辦法實行后,經考核合格,原則上按現職務級別轉入新的教師職務崗位。其職務聘任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實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可參照本規程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本條例由學校教師聘任委員會授權學校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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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與今后的通知、決議、質量管理協議有沖突,以通知、決議、質量管理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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