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科技職業學院資產管理辦法
共科校字〔2021〕]9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校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各類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內所稱資產包括用學校自籌經費購置資產;國家、地方支持建設項目,并由財政支出和地方政府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所得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建筑及在建工程、圖書類、檔案類等。
第三條資產管理在學校領導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資產分類及歸口管理
第四條根據學校資產管理種類對應學校相關機構設置,確定各類資產歸口管理部門。
固定資產類、低值耐用品類歸口資產管理處管理;
流動資產歸口財務處管理;
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歸口學校檔案館管理;
科技成果、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歸口科研處管理;
建筑及在建工程歸口基建處管理;
圖書類歸口圖書館管理;
檔案類歸口檔案館管理。
第五條學校資產使用單位對其所屬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負具體責任。
(一)執行國家、學校對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本單位管理及使用的學校資產的賬、物、標簽進行日常管理及核驗。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六條資產配置是指學校根據各單位履行職能需要,按照規定程序,通過購置、調劑、校外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七條資產配置及采購計劃應納入學校財務預算管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資產配置:
(一)新增機構或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資產按規定處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
(四)現有資產無法滿足教學、行政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資產的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資產使用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資產清查,確保賬、物、標簽相符。
第十條學校對于校名校譽、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加強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并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第十一條教職工校內工作調動,應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教職工離職,辦完資產移交手續后,資產管理處方可在離職清單上簽字。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二條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出售、出讓、轉讓、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三條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四條學校處置報廢資產,要履行逐級審批手續。對于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從嚴控制。
第十五條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相關費用后,納入學校年度設備經費。
第六章 資產清查與調劑
第十六條學校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學校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理事會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各資產使用單位、部門對所屬資產至少每個季度盤點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賬、物、標簽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資產使用部門對清查盤點中盤盈、盤虧資產,應當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和有關分析說明,報資產管理處審核后,按照有關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對于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報經校領導審批后,由資產管理處負責在全校范圍內進行調劑。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根據教育部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資產管理處應當及時錄入相關資產數據信息,加強對資產的動態監管。做到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學校一定時期內資產存量的構成、分布、增減變動及使用情況,掌握各歸口管理單位及資產使用單位管理、使用資產的情況,更好地提高資產的運用效率,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性。
第二十條新購置資產,經驗收合格后,應當第一時間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入庫手續,資產管理處和使用單位據此進行資產建賬、立卡、貼標簽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校務委員會審定,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文件中與此辦法沖突條款同時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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