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勵志 博學 厚德 創新 ”的辦學宗旨和“航天 科教 興我中華”的辦學理念,進一步加強學術管理,規范學術工作制度,提高學校人才培養、科研創新、傳承文化、服務社會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研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和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共青科技職業學院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專業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及獲得國家級科研教學獎等有突出貢獻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政治上能積極要求進步,政治立場堅定,政治思想穩定,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紀律性較強、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 1/3 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并經學校理事會批準;副主任委員和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員提名,并經學術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與學術評價專門委員會、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專業建設專門委員會、職稱評定和聘任專門委員會、師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六個專業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在二級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及學術分委會的組成及章程提交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批準,方可實施。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并及時向學術委員會報告,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對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會的運行和履行的職責情況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價。
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研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跨專業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事項,應當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第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年定期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應遵守議事規則,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專業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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